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2-08
2月8日,国务院批转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编制,是近年来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促进就业级专项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是未来促进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规划》指出,“十一五”时期,在党、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
《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年均增加1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二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不相匹配,“招工难”与“就业难”问题并存,解决各类重点群体就业难度也不断加大。三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促进就业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城镇化、经济社会转型等都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划》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同时《规划》提出,做好“十二五”时期的就业工作,要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发展目标,确定了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等主要量化指标。
《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八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是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二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对外贸易等政策,以及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三是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四是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五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六是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努力降低失业风险。七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八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建设,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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