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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最低工资上调,平均增幅20.3%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1-11-18


     2011年11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经省ZF批准,12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此次调整,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0元、8.5元、7.0元。

      我省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有的四档合并为三档,平均增幅为20.3%。
 
      具体到武汉市,实行每月1100元、每小时1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有: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10个中心城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6个远城区,执行每月900元、每小时8.5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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