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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1-11-11


      长久以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有望在可期许的将来阳光化运作。央行有关负责人10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各有关部门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今年以来,受经济中多种因素影响,北至内蒙鄂尔多斯,南至浙江温州,民间借贷大有燎原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位负责人指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但是,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今年以来,随着流动性略紧,民间利率高涨。有媒体报道,温州等地区的融资成本甚至达到30%以上。

    上述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央行同时强调,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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