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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近两个月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2-26


  自今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近日做客政府网,就“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一些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个别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怎么办

  上海设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

  上海的一家运输企业反映,从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看,试点后税负增加了。

  对此,郑建新分析认为,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针对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

  不同地区税制如何衔接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的,可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在上海试点导致其他地区与上海的政策不一致。郑建新说,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谈到下一步改革试点的计划安排,郑建新表示,目前北京等地区也上报了参加试点的申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营改增”税率为何提高了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不同,不能简单比较数字

  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成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这样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郑建新解释说,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有关部门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

  其中,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原来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

  成都的一家企业询问,他们聘请了上海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年终决算,对方能不能开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

  龙岳辉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了这次改革的范围,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方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税率。成都的这家企业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原来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延续吗?

  郑建新说,这一问题试点文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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