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2-01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情况等信息要主动公开。
据了解,《规定》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预算报告、重大城市基建的决策、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19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为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基层政务公开、群众咨询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规定》还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事项,应当自该政务公开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接受投诉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将被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2011年11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辽宁省依法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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