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1-13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11日下午审议通过《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两日公休假。
条例提出,在海南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条例规定: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
条例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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