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4-12-18
山西 2014-12-17--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金融改革的深入,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有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延伸金融服务,如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有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众筹网络等;还有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如各种互联网基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保险销售平台等。特别是2014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可以说井喷式的发展,预计到年底全国互联网金融网贷运营平台的交易额可能突破2500亿元。
距我国第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诞生已有7年,但现在全国1400多家网贷平台仍处“裸奔”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种状态必须尽快改变。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晋商贷CEO郝晓海谈到,告别“三无”状态,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建设和完善。
首先,要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互联网金融自然不该是法外之地。比如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都需要尽快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其次,要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内部控制、技术控制、社会信用体系。内部控制应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技术控制主要是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对加大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建立全面客观的电子商务身份证体系、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这些都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交叉特征。我国金融行业当前实行分行业监管,这样的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一些相关业务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严重存在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所以,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要建立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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