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4-12-17
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投资人心惊胆战,认为P2P行业就是骗子行业,也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监管措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今年四月份,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明确了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业内专家称,上述四条红线的设定对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起到很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这不仅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得以在今后健康的运转,还会给我国对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工作设立了一个标杆。
于今年9月底,银监会高层针对P2P行业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明确了红线的要求,提出的关于P2P网贷监管政策十项原则主要包括:
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
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
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三、P2P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须坚持小额借贷
P2P网贷平台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P2P应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
对从业机构应设立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技术支持、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
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六、P2P平台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七、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P2P企业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应持续创新长效发展;
八、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行业可预见性风险;
九、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P2P网贷平台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监管政策一直以来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以至于很多网贷平台一直在装监管真空的空子,导致今年跑路的平台比去年同时期多了70多家。
如今,银监会牵头监管P2P,将结束P2P行业长期以来的监管真空,同时P2P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也可能会被迫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剩者为王的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大部分的P2P平台可能会被清洗。
面对即将来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许多平台已经主动变化,迎接未来的监管。未来的P2P网贷有如下几个趋势:
趋势一:借款人由个人变成企业。传统的P2P模式下,借款人一般都是自然人,金额最高只有几万元。而随着P2P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逐渐成为借款的主要力量。借款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能,借款周期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
趋势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参与。传统的P2P没有担保机构的参与,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没有保障。引入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并做全额本息担保。如果借款企业无法按时归还本息,担保公司将全额代偿。
趋势三:信息公开、透明。目前,许多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信息只是寥寥几句的描述,投资人无法了解更多的信息。由于信息透明度是投资人衡量网贷平台的重要因素,因此将借款环节的各种信息进行公示,让投资人了解更多的信息,成为网贷的的趋势。
趋势四:投资起点金额低。起点金额直接决定了参与投资的人数。目前,网贷平台的起点投资金额为100元。
趋势五:债权可转让。在平台上投资以后,如果急需用钱,可以申请转让,转让成功后即可退出。
业内人士认为,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适应未来的趋势,并主动做出变化,才能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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