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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围殴同学遭人肉 找法网律师称或侵隐私权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3-07-18


  近日有消息称,两名初中女生因为看不惯一名女同学,便纠结多人围殴这名女生并拍下了她的裸照。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网友们对中学生如此恶劣的行径均表示无法理解,两名生事者的个人及家庭信息也很快被“人肉搜索”出来。本次事件中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找法网有关律师表示,人肉搜索逐渐成为网友应对不良行为的有利武器,但人肉搜索本身的正义与否同样引人深思,如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当这种公布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时,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等,公布信息的人或组织就构成侵权。本案中,由于网友在微博上公开两名学生的家庭及学校信息,导致自身和家人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找法网该律师介绍,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案中,网友们通过各种网络搜索和信息收集后,发布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给其学习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明显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别人犯了错误或是违法违纪,我们不能采取侵权或是违法的方式,来指出别人的不当行为”。

  记者在找法网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中搜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找法网有关律师还表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名在网络上的行为,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网站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的话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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