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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会、控制吸烟协会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规定

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2-03-01


  近日,预防医学会、控制吸烟协会等单位联合召开了“两会代表/委员控烟座谈会”。26位两会代表委员出席了会议,就“政企分开”、“降焦减害”等当前我国控制烟草危害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交流。代表和委员们对控烟专家提出的数项具体建议表现了极大的兴趣,表示他们将关注并研究这些控烟重点问题,并以提案、议案等方式提交有关部门。

  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规定

  控烟专家认为,吸烟是个人的选择,与公务无关。不应为公务人员的吸烟消费埋单。公务活动的场所吸烟,违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务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旁若无人地吸烟、敬烟、赠烟,吸不完打包处理等诸多不端行为,有损政府和公务员个人形象。

  控烟专家进一步指出,公款消费烟草,是一种“权力消费”,由于高档卷烟价格昂贵,公务员接受烟草馈赠已成为特有的烟草贿赂。

  据介绍,中共有关部门曾在2006年、2008年分别发布或发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文件,但从中并未查到公款消费烟草相关规定。

  对此,控烟专家建议,鉴于目前烟草腐败的严重性,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去约束公务员公款烟草消费,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其中应包含: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花费公款购买烟草制品。

  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摆放烟草制品,禁止相互赠送烟草制品,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

  公务人员不得接受与公务活动相关的任何单位、个人及烟草企业的烟草制品馈赠。

  加强监管,完善问责制,鼓励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肃处理。

  质询工信部控烟履约不力

  控烟专家认为,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已为科学研究所证实并已成为全球共识。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后,国务院于2007年4月27日决定成立“履约领导小组”。作为我国“履约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控烟履约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具体表现在:

  公约在我国生效已6年多,工信部至今未主持制定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更谈不上具体实施和行动。

  控制吸烟需要法律、法规保障和相关政策,工信部至今未提出过我国控烟立法的意见和时间表,以致国务院法制局至今未将控烟立法纳入计划。公约及其实施准则规定的有效控烟措施,在我国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烟草专卖局一直拒绝在烟盒包装上使用醒目的健康警示语和图片,工信部未履行监管职责。

  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规定:要广泛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控烟履约6年,烟草产量不降反升,是工信部严重失职的表现。

  对此,控烟专家建议,在本次人大会议期间将对工信部履行公约不作为的上述问题进行公开质询,并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建议国务院重新调整“履约领导小组”。

  烟草专卖法与国际公约相悖

  控烟专家认为,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多处规定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悖,阻碍了公约在我国的实施。

  比如说,公约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规定,不得以“低焦油”、“淡味”、“超淡味”等词语误导、欺骗公众,禁止在烟草制品中使用用于提高烟草制品可口性的成分和可能让人感到有健康效益的成分。

  还有,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警语和图片,宜占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不应少于30%。

  控烟专家认为,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制定的。而公约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的。按法理和国际惯例,早年制定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悖的,理应修订或废止。

  为此,控烟专家建议,烟草专卖法应更名为烟草专卖管理法,并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督机构。

  制定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

  控烟专家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烟雾缭绕严重影响的文明形象。《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公共场所禁烟有明确要求。此外,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目标。因此,严峻的控烟形势需要法律的支持。

  据介绍,地方立法为出台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探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为此,控烟专家建议,启动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的立法程序。尽快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明确层面的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的基本内容;加强对控烟执法主体的责任监管,明确各部门控烟执法权责。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要兼具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高公众的控烟意识和对法律的接受程度,逐步转变吸烟、敬烟和送烟的不良的社会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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