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北热线 日期:2015-02-05
作为投资界公认的“高风险、高收益”的P2P网贷平台,这两年以惊人的速度在蔓延发展,从2011年不超过10家,发展至今平台数已接近1500家。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审批难、审批慢、审核要求高等因素,个人或者中小企业难以在银行融资成功,这块市场需求是巨大的,P2P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填补了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空缺。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临近年关的时候,也是P2P平台进入寒冬的时刻,在这段时间内发生问题平台频率是最高的。在P2P借款服务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中,尤其是催收过程,催收行为、催收依据都跟法律息息相关。
为了吸引用户的参与,各P2P平台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用户的投资给予担保。对于用户来说,在P2P平台上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盲目的过程,不了解借款人信息,仅是凭着P2P平台承诺的高收益就把钱款借出去。同样,用户也不在乎最终还钱并支付收益的是谁,只要能够收本金和收益谁来归还都一样。
但对于P2P平台或者是担保公司,收不回来的投资总是要去追讨,这时诉讼几乎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恐吓、辱骂、贴大字报、泼油漆、非法拘禁,这些行为是万万不可的。在催收过程中随意向第三人透露债务人借款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是目前很多催收从业者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其实这也是违法的。某网络贷款平台就公布了数百名逾期者的信息,有的甚至包括其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的信息。这一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深圳福田区某融资性担保公司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根据该报道,原告方是一家位于福田区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而P2P平台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因为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作为担保方以借款本息价格强制收购了用户的债权,并且据此对被告进行起诉。法庭最终判决借款人和两名保证人被判赔全部借款本息。
相关人士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其中就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在的案例一中,某平台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自己回收债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担保,显然触及了监管划定的红线。对于第案例二中的福田区的某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尽管该公司与该案涉及的P2P平台就存在关联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红线。
P2P平台进行催收,需要从多个角度准备。如果计划公布欠款人信息或使用黑名单制度,那么P2P平台在与借款人签协议时就应加入相关条款,约定借款人如果不还款P2P平台有权公布其信息,并且可以将该信息与其他P2P平台共享,诸如此类的约定。
某业内人士表示对于P2P平台对欠款进行催收,希望在年后有望出台互联网新规中能够有所规范。当然即使新规中没有特别明确催收的问题,现法律规范也可以解决该问题,只是需要P2P平台在多方面进行提前准备,让催收行为不要违反法律,保证及时有效地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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